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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姓名的法律規定

改名需要帶以下材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16周歲以下,由監護人提出申請;

2.父母離婚改姓16以下的,需要提供離婚證明手續,父母雙方簽署協議;

3.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4.屬於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提交所在單位和學校人事部門的批準證明,屬於在校學生的,提交學校的批準證明。

改名的程序是什麽?

1.需要更名的個人或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並完整寫出更名理由;

2.到當地派出所戶口登記機關,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出具變更或者更正證明;

3.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年滿十八周歲的,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時,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報告;經審查屬實的,戶口登記機關應當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出具變更或者更正證明。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年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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