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壹定條件下,工廠可以罰員工的錢,但要有壹定的標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企業有內部管理權限,有權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在不同情況下,企業可以通過內部管理,對員工的不同違規行為采取不同的經濟處罰措施。
2.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自身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賠償可從員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額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扣除的富余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的工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扣繳勞動者工資:
(壹)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勞動者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
(三)法院判決、裁定要求扣繳的贍養費、扶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二、舉報公司違法行為的方法有哪些?
1,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
2.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3.依法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勞動訴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