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七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生產事項予以批準或者受理的;(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相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後拒絕依法取締、處理的;(三)對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不撤銷原批準或者不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四)未依法及時處理重大事故的。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規定以外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