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屬於全體農村人民,農民擁有且僅擁有農村宅基地所有權,而沒有使用權(包括支配權)。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與特殊的身份關系有關。非集體組織成員不擁有農村宅基地所有權。在“房子遍地走”的前提下,涉及農村私房的交易必然涉及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這在壹定程度上損害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權益。
在協議中,明碼標價的房子不能過戶壹般只是暫時的情況。雙方在簽訂交易合同時,可以備註姓名,這也是受法律保護的。如果產權過戶有問題,合同可以作為證據。我們還買了鎮上的拆遷安置房,都沒有產權證,全鎮都沒有。應該問題不大。有購房合同,證明是自己的就可以了。簡單來說,如果不能過戶,就和小產權房壹樣。可以住,但是搬家就不受法律保護了。
房產分割出售的,合同無效。因為房子是土地資源中的工程建築,是田地的附屬物,不可分割。因此,房屋使用權按交易過戶時,房屋占有的土地使用權證書需要同時過戶或隨房屋壹起移動。如果出賣人將房產和土地使用權證出售給不同的買受人,或者在出售房屋時只出售房屋產權,則土地使用權證不會同時出售,買受人可以明確主張此類買賣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