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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的程序性法律條款是什麽?

法律主觀性:

(1)總承包人分包建設工程的,應當征得發包人同意,但總承包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2)總承包單位必須自行完成建築工程的主體部分,其非主體部分或者專業性較強的工程可以分包給經營條件符合工程技術要求的建築安裝單位。(3)總承包人可以將承包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人,但不得將全部工程發包給分包人。(4)分包單位必須自行完成分包工程,不得轉包。但氣密性試驗、金屬容器壓力試驗、工藝設備安裝調試、吊裝工程焊縫探傷檢查、打樁、高級裝修等特殊專業技術作業除外。(5)為保證工程質量,有效保護發包人利益,總承包人和分包人對分包工程的工作成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791條規定,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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