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現有分項工程均有不同程度的損壞,共計損失20萬元。業主承擔修復的經濟責任,施工單位不再承擔。
這個需求項目應該得到支持,屬於業主的責任。但屬於已建工程未按合同要求保護不當造成的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2)施工單位正在使用的機械設備損壞,造成損失共計65438+萬元;因停工造成損失5萬元由業主承擔賠償和修復的經濟責任,工人窩工費4萬元,由業主支付。
這個索賠工程師不支持,因為機械是施工單位的設備;施工單位負責使用和維修,由此造成的停工和費用也由施工單位承擔。
3)造成施工單位部分人員受傷,醫療及賠償共計5萬元。此外,該工程還造成路人受傷,醫療及賠償共計3萬元,業主應對其進行賠償。
這壹主張也不能得到支持。應該是施工單位自己負責。FIDIC條款規定施工人員的人身保險和醫療由施工方自行負責。其費用已包含在工程造價中。施工方應就意外損失向保險公司尋求賠償或按醫保、工傷處理。第三方(路人)的損失也應該由施工方承擔,因為是施工方防護措施不當造成的。
4)風災導致工地停工7天,要求延長合同工期7天。
這個可以支持,屬於業主的責任。
5)因工程損壞,施工單位按業主要求清理現場,費用共計3萬元,由業主支付。
這個也可以支持,屬於業主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