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系主體的來源:法律關系主體主要是指參與或者管理、監督建設活動,受建設工程法律規範調整,享有合法權利,承擔合法義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國家權力機關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國家權力機關參與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職能是審批國家建設計劃和國家預決算,制定和頒布建設法律,監督檢查國家各項建設法律的實施。行政機關是依照國家憲法和法律設立的,依法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組織和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機關。包括國務院及其所屬部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
社會組織:社會組織作為法律關系的主體,壹般應該是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必須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者資金;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自然人也可以成為工程建設法律關系的主體。比如當建築企業的工作人員(建築工人、專業技術人員、註冊執業人員等。)與企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就成為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
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參與法律關系的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客體。壹般情況下,主體只是為某個客體設定了壹定的權利和義務,從而產生法律關系。這裏的權利義務所指的是法律關系的客體。在法理上,壹般客體分為財富、物質財富、行為財富和無形財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