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成工程設計及合同約定的內容;
2、施工單位在工程竣工後檢查_復查,向建設或監理單位提交竣工報告,證明工程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該報告已由項目經理和施工單位負責人審核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3.對委托監理的工程,監理單位應根據施工過程中的質量控制情況進行評價,向施工單位提交評價報告,由總監理工程師和相關負責人審核簽字,並加蓋公章。未委托監理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提交質量評估報告;
4.勘察設計單位應分別向施工單位提交工程質量檢驗報告,證明工程符合設計文件要求,工程中已實現設計變更,並由勘察設計項目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公章;
5、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真實、有效、完整;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等的進場試驗報告;
7、有《工程質量保修書》;
8、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實地核_,並出具批準文件;
9.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整改的問題,責任單位提交的書面整改報告及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出具的認可文件。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收到建設項目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完成建設項目設計和合同的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簽署的質量文件;
(五)建設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