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司法鑒定程序如下:1。委托申請。壹般由司法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委托申請書。委托申請書的內容應當包括:鑒定人的壹般情況、簡要案情、作案前後的身體狀況和精神狀況;鑒定人的個人簡歷和家族病史,鑒定目的,最後加蓋公章。鑒定單位接受委托後進行登記,約定鑒定日期,進行正式鑒定。2.提交文件。同時,委托單位應向鑒定單位提交被鑒定人的全部檔案,包括案件資料、病情資料、個人病史資料、家族史資料、書面材料、羈押期間表現等。3.鑒定前的準備。在鑒定之前,主審查員必須全面而仔細。
法律客觀性: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收到醫療機構重大醫療過失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提出的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後,應當提交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進行鑒定;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醫患雙方協商鑒定的,由雙方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組織鑒定。第二十壹條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