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工程設計變更;
(二)施工組織設計中涉及工程造價增減的變更;
(3)材料和設備的更換;
(四)工程質量標準的變更及其他實質性變化;
(5)其他變化。
二、根據施工合同價格和變更引起的費用,工程變更分為壹般變更、重大變更和重大變更。
(1)壹般變更:不涉及建設規模擴大、建設內容增加、建設標準提高,單筆變更金額小於30萬元且小於合同價的10%;
(2)重大變更:單筆變更金額大於30萬元但小於654.38+0萬元或大於合同價的654.38+00%但小於20%;
(3)重大變更:單筆變更金額超過654.38+0萬元或合同價的20%。
三。工程變更相關單位的責任
(1)建設單位的責任
建設單位作為項目投資管理的第壹責任人,按照項目法人責任制的要求,負責項目工程變更的有效控制、管理、識別、審核和批準,負責工程變更資料的臺賬整理和管理。
㈡承包商的責任
代建單位應當根據委托代建合同的約定,負責工程變更的管理、審查和審批。
法律依據:
工程變更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
第壹
為加強工程變更管理,規範公路工程變更行為,確保工程質量、進度、投資和安全,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文件(2009年版)、交通運輸部發布的《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規定》、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號)和湖北省公路工程設計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中交投資有限公司在建項目變更管理辦法(試行)》和佳通高速公路工程實際,制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