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涉及的工程造價的確切數額,除非雙方當事人均已確認認可,壹般需要進行工程造價的司法鑒定。但是否需要綜合鑒定,要看工程造價是否還沒有確定,如果還沒有確定,就需要綜合鑒定;如果是部分確定的,就只識別不確定的部分。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固定價格結算工程價款,壹方請求鑒定建設工程造價的,不予支持。這壹規定表明,固定價格不需要評估,因為它是自己確定的。第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對部分案件事實有爭議的,只對有爭議的事實進行鑒定。這個規定說明,有爭議的工程造價需要鑒定,無爭議的工程造價不需要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