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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標控制價審計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壹是在投標報價中主動進行財務決策,在工程投標價格的計算中提前考慮企業的內外部環境因素,考慮人工、材料、機械等價格變動因素,做到技術與經濟相結合,控制工程成本,保證盈利和中標;

其次,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以經濟合同的形式采用優惠的合同價格,通過合同管理有效控制投標價格。對當年開工、當年竣工的工程部門,可根據各自承包範圍采取固定總價承包,自始至終保價;單價合同可用於跨年度較大或設計文件不全、工程量不固定的項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下列建設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壹)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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