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先和老板協商發工資;2.協商不成,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3.或者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4、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公司應按規定時間每月至少發放壹次工資。不發工資是違法的,員工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的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壹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壹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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