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條: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壹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壹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當事人有權依法自願訂立合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壹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
(壹)由於重大誤解;
(2)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
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當事人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