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監管性規範或禁止性規範,是指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違反此類規範會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且違反此類規範後合同繼續有效,不會損害國家或社會利益,而只會損害當事人利益的規範。
2.如果違反強制性條款繼續履行合同會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那麽強制性條款就有效。相反,它是壹種禁止性的強制性規範。
3.有效性規範:著眼於違法行為的法律價值,目的在於否定法律有效性;禁止規範:著眼於違反行為事實的價值,目的是禁止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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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審判中,普遍的理解是,只要違反了強制性規範,合同就是無效的。如果通過《合同法》第52條第(5)款允許強制性條款影響合同效力,確實是武斷的。
無疑會導致很多合同無效,背離了合同法鼓勵交易的宗旨。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將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強制性規定解釋為指生效的強制性規定。
效力規範是指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這些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的規範,或者違反這些禁止性規範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但如果違反這些禁止性規範後合同繼續有效,將導致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受損的規範。
參考來源:鳳凰。com:判斷壹個合同的效力,要從了解效力的強制性規定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