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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認定和賠償有哪些法律規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工傷主要有以下幾種: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事故傷害的;這裏需要理解和把握的是,“意外”的本質是“意外的損失或災難”,它包括漸進性的(如慢性中毒、血吸蟲感染等。)和突發性(如腳手架倒塌、物體墜落和人員傷害等。),而且不要拘泥於突發情況。2.在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因履行工作職責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暴力、武力等意外傷害;患有職業病的;5.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工傷:1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原在部隊因戰、因公致殘的職工,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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