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博愛行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浩:從2007年開始,我們國家出臺了壹部非常重要的針對農村的法律,叫做《農業專業合作社法》。目的是期望壹部分先富起來的農民,利用自己的資金和技術優勢,帶動周圍的農民壹起致富,組成農業合作社。將合作社的性質定義為私人有限責任公司是錯誤的。農業合作社是壹個很特殊的群體,屬於集體經濟組織。他們不是公司法意義上的有限責任公司。因為,第壹,它不是為了盈利,而是為了加強農業合作社成員之間的合作,比如銷售渠道的享受,農業種植機械化得到推進。當然可以對外盈利,但主要目的是致富和加強合作。還有壹個很重要的特點,就是80%以上的成員必須是農民。另壹方面,它可以自由加入和退出,不像壹個公司的股東。妳加入後,肯定想退出,清算,清算後轉讓給公司其他股東。這個沒必要,只要妳能在年度結算完成的時候及時退出。所以隨時加入,隨時退出,是保證農業專業合作社新鮮血液的壹個非常重要的措施,所以和有限責任公司不壹樣,和公司不壹致。它只是壹個經濟組織。
在這種情況下,聽者的問題是如何實現。可以明確的說,目前我國的法律還是壹片空白。至於如何承擔責任,雖然《農業專業合作社法》明確規定,合作社破產的,應當進行清算。清算時,應當由原發起人即專業合作社成員進行清算。但是具體的話,比如投資不到位怎麽承擔責任,這壹塊需要法律進壹步明確。但有些案例是有先例的,其成員根據公司法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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