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院上下級之間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而不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法院上下級的這個層級不是行政層級,而是審判層級。因為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以刑事案件為例,如果被告人不服壹審法院作出的判決或裁定,檢察院認為判決或裁定有錯誤,可以提出抗訴,上訴或抗訴會導致二審。所以通常規定法院上下級之間的審級,就很容易確定案件的管轄和審級。當然,最重要的是,為了保證審判的獨立,保證司法的公正,法院不能對案件的審理有任何的幹涉。如果法院之間存在上下級關系,那麽上級法院有權指揮和命令下級法院,下級法院不得不服從上級法院的指揮和命令。這樣,就無法保證審判的獨立和司法的公正。在實踐中,壹些下級法院為了保證自己的判決在二審時不會被上級法院改變,在作出判決前向上級法院作出所謂的“請示”,而上級法院的壹些法官則冒充“上級領導”對這壹請示作出批示,從而使兩審終審制成為事實上的壹審終審制,這是嚴重違反我國訴訟法的,必須予以制止!
上一篇:戶口在城裏家在農村的老房子怎麽辦?下一篇:網上查詢已經關閉半個月了,助理法官表示,法官不審核無法做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