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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訴前保全的規定

法律分析:《民法典》沒有規定訴前財產保全需要經過哪些程序,而《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財產保全需要向法院提交申請書、被保全財產的信息等材料,並在裁定保全後提供擔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壹條訴前財產保全的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財產保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壹百零二條保全的範圍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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