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民法典關於質量保證金的規定

民法典關於質量保證金的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質量保證金有哪些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沒有明確規定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的相關規定如下:

(1)建設部門有相關規定,規定質量保證金為工程總造價的5%,壹般項目按此比例執行;

(2)在保修期內,建設單位有義務對工程進行維修。如果不履行這壹義務,施工單位可以找別人維修,所需費用從保修金中扣除。

2.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建設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用於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修復建設工程缺陷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事實。

缺陷責任期壹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二,質量保證書的作用是什麽?

質量保證金的作用如下:

1.從功能上看,違約責任是被動的、消極的,因為它的功能更多的是在賣方違約後才體現出來。質量保證金屬於事先防患於未然;

2.從優先受償權的角度來看,事後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仍然是壹種債權。基於債權平等原則,買方的債權與賣方的其他債權人處於平等地位,根本不存在優先權。

  • 上一篇:米粉放久了,會不會很難吃?
  • 下一篇:綁架過程中故意傷害致人重傷。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