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七十八條技術咨詢合同是具有技術知識的壹方當事人為對方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項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的合同。壹個特定的技術項目。技術服務合同是壹方當事人以技術知識為另壹方當事人解決特定技術問題而訂立的合同,不包括承包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
第八百七十九條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澄清咨詢事項,提供技術背景資料和有關技術資料,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
第八百八十條技術咨詢合同的受托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完成咨詢報告或者回答問題,提交的咨詢報告應當符合約定的要求。
第八百八十壹條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約定提供必要的資料,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或者逾期不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予追回,未支付的報酬應當支付。技術咨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交咨詢報告或者提交的咨詢報告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減收或者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根據符合約定要求的受托人的咨詢報告和意見作出的決定所造成的損失,由委托人承擔。
第八百八十二條技術服務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工作條件,完成合作事項,接受工作成果,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