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刑不滿5年的,時效期間為5年;
2.最高刑為5-10年的,時效期間為10年;
3.最高刑超過10年的,時效期間為15年;
4.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時效期間為二十年;20年後認為必須起訴的,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刑事案件的追訴期限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確定。壹般刑事案件的追訴期限壹般為壹個月,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至壹個半月。對於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刑事案件,或者即將立案的刑事案件,如果公安機關在追訴期限後發現案件,那麽公安機關將免除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因此,不同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是不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犯罪在下列期限後不再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