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基金根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確定的傷殘等級,按照以下標準對工傷職工給予壹次性補助,補償基數為本人工資。
壹級工傷賠償標準為本人27個月工資;
二級工傷的賠償標準為本人25個月工資;
工傷三級賠償標準為本人23個月工資;
四級工傷賠償標準為本人工資21個月;
五級工傷賠償標準為本人工資18個月;
六級工傷賠償標準為本人工資16個月;
七級工傷賠償標準為本人工資13個月;
八級工傷的賠償標準為本人工資11個月;
九級工傷賠償標準為本人9個月工資;
十級工傷賠償標準為本人7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下列待遇:
(1)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壹級傷殘27個月工資,二級傷殘25個月工資,三級傷殘23個月工資,四級傷殘21個月工資;
(2)按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傷殘為80%,四級傷殘為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止發放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在傷殘津貼的基礎上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