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泄露個人隱私需要根據案件的嚴重程度來判斷賠償的程度,沒有統壹的標準。
2.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盜竊財物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六條
經營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應當給予消費者經濟補償。賠償數額為非法提供個人信息所得;給消費者造成的實際損失大於經營者獲得的收入的,賠償金額為消費者的實際損失;經營者獲得的收入和消費者的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賠償金額不得低於500元。給消費者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給予不低於3000元的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