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不能以精神損害賠償來主張。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壹)喪葬補助金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個月;(2)供養親屬撫恤金將由在生前因工死亡的雇員支付給無法工作並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精神損害賠償,不納入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根據下列因素確定: (壹)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權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況;(三)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四)侵權人的利潤;(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訴訟受理地法院的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