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醫學檢查的規定是,在實行婚前醫學檢查的地區,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前,應當到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醫學檢查。婚前醫學檢查結束後,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向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當事人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婚前醫學檢查後,對感染期內患有指定傳染病或者發病期內患有相關精神疾病的,醫生應當提出醫學意見。現在領結婚證不需要婚檢了。目前,我國已經取消了強制婚檢。婚前檢查是自願的。即使沒有婚檢報告,如果男女雙方都符合結婚登記的法定條件,比如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婚姻登記機構也會自願出具結婚證,雙方都沒有禁止結婚的近親屬。婚姻應當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6條。
婚姻應當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
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1048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1049條
想結婚的男女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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