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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和解協議

法律解析: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求工會或者第三人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原則,經過充分協商達成協議。

法律依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壹條,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委托人在獲悉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婚姻、繼承案件;(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和工傷賠償金的;(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況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壹)退休;(二)患病或者受傷的;(三)因工致殘或者患職業病的;(4)失業;(5)軸承。職工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費必須按時足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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