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歲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規定:
年滿五十周歲的職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上所述,單位未繳納社保,員工無過錯被辭退,可以要求賠償。員工在公司工作每滿壹年可以要求補償壹個月的工資,可以要求公司及時補繳各種社保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