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遺屬按規定享受的補貼總額不受死者原工資總額或退休費用總額的限制。死者父母分別由死者及其哥哥、哥哥、姐姐、妹妹贍養。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原單位按照規定補助標準的50%給予,不足部分由死者的哥哥、哥哥、姐姐共同負擔。企業職工(含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每名供養直系親屬月補助標準根據企業所在地調整為五類: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壹)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工人遺屬的補助標準,在上述補助標準的基礎上增加20%。(2)職工遺屬為單身的,在上述補貼的基礎上增加10%。(三)兩種情況下,補貼標準在上述補貼標準的基礎上增加30%。二、遺屬過去已領取生活困難補助,仍符合供養條件的,可按本通知規定重新核定補助。三、職工死亡後,其配偶再婚的,其配偶原有的遺屬生活補貼應予取消,其他符合補貼條件的遺屬可繼續享受補貼。四、調整後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已納入養老保險統籌項目的,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未列入統籌項目的,由企業從原渠道收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或者遺產性質不能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壹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合法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壹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書面聲明;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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