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工傷預防制度,推進工傷待遇科學制度和競爭合作。
加強崗前培訓和生產環境安全防範監管。工傷法律制度首先應該強調預防,而對於預防來說,安全培訓和安全環境建設最為重要。政府作為安全生產的監督者,應加強生產環境的安全預防和監管,出臺措施鼓勵企業進行事前安全管理,鼓勵企業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防患於未然。細化行業差別費率,真實反映行業間工傷風險水平。從目前的工傷事故來看,上下班路上的交通事故已經成為壹個重要因素。交通的危險性如此之大,全社會都應該高度重視,國家應該加強交通安全的防控。
2.改善勞動者工傷權利打折的現狀。
加強對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監管,加大對未為職工購買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簡化工傷處理程序,建議取消勞動關系和工傷認定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程序,防止用人單位利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拖延時間。
3.完善工傷職工後續待遇相關制度。
建議允許壹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在原單位發生特殊情況時,通過仲裁主張原單位壹次性繳納剩余年限社保。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的工傷關系不應因勞動關系的解除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