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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籠中少女”事件涉及哪些法律條款?

當事人李涉嫌拐賣婦女兒童罪、虐待罪、強奸罪、拐賣兒童罪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壹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被害人的婦女、兒童不是被買賣的,客觀方面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根據《刑法》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罪是指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壹)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3)強奸被拐賣的婦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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