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3C認證標誌而冒用的1,依據質量法以冒用認證標誌處罰;
2.未獲得3C認證標誌的,可以通過抽樣認定。不合格者按質量法處罰,合格者移交質監部門處罰。
3.擅自印制3C標誌。
4.在未取得3C認證的廣告中發布已取得3C認證的虛假廣告;
5.《消法》第五條第四款規定,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屬於虛假表示。工商部門負責查處虛假陳述,因此可以查處偽造或冒用3C的行為。
擴展數據:
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規範強制性產品認證,提高認證的有效性,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以下簡稱《認證認可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為保護國家安全,防止欺詐,保障人體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國家規定的有關產品必須經過認證(以下簡稱強制性產品認證),並標註認證標誌,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第三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CNCA)負責全國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組織、實施、監督和綜合協調工作。
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地方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地方質檢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轄區內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監督管理和執法查處。
第四條國家統壹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認證標誌和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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