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不依法履行職責,導致發生爆炸、火災、傳染病傳播、嚴重環境汙染、重大人員傷亡等可以避免的重大事故或者群體性事件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災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規定報告、處理的;
(三)疏於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社會保險、征地補償等專項資金物資管理,造成貪汙、挪用、損毀或者損失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壹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壹)在行政許可工作中或者實施行政許可時違反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的;
(二)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的行政委托;
(五)違反規定招標、征收、城市房屋拆遷、拍賣等需要政府和政府部門決定的事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