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企業至少要有四個職位,即法人、經理、執行董事、監事。
職責是:
法人:行使公司的行政和法律事務;
經理:進行公司的正常經營和業務運作;
執行董事;負責企業事務的實施;
監事:監督企業正常合法的經營。
現行法律對企業非正常經營中的監督者不予處罰,但應以謹慎和合法經營為主。
《公司法》第148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章程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監事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賦予的權力,參與公司事務的管理和監督,同時對公司負有忠實和勤勉的義務。執行公司職務時,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履行義務,維護公司利益。
為了督促監事依法為公司利益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使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夠得到恢復或賠償,《公司法》明確規定了監事違法履行職務給公司造成損害時所承擔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