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民事角度來看,協議只要是合同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就是有效的;但如果涉及到公司的股份,就必須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2.《公司法》規定,股份轉讓方必須向股東會提出書面申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經1/2以上股東同意方可轉讓。股東在30日內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購買股份的,視為自動同意。
3.《股份轉讓協議》只有在股東大會通過轉讓決議後才能生效,然後受讓方可憑股東大會決議和《股份轉讓協議》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獲得法律保護。
4.如果沒有取得股東會決議,那麽本協議對公司沒有約束力,受讓方只能向轉讓方追償損失。
5.如果妳拿到了股東會的決議,沒有辦理工商備案,可以享有股東的權利,但是不能對抗第三人。比如妳以股東名義簽署的相關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轉讓方以股東名義進行的行為在法律上繼續有效,那麽對第三方造成的損失應該先賠償再向轉讓方進行追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限。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反約定服務期的違約金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違約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履行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較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服務期內的報酬。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