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礦山企業工會依法維護職工安全生產的合法權益,組織職工對礦山安全工作進行監督。礦山企業召開討論安全生產的會議時,應當有工會代表參加,工會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壹,安全教育
1,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不得上崗作業。
2、礦山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3、應有工會代表參加,工會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安全
1,礦山企業必須向員工發放保證安全生產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
2、礦山企業不得雇用未成年人從事礦山井下勞動。
3.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條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建設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實際情況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合理安排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編制審批程序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批程序相同。壹旦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