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幹規定》。
第八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調解協議符合確認條件的,應當作出確認決定;決定不確認調解協議效力的,應當作出不予確認的決定。
第九條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確認決定後,壹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作出確認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條案外人認為經人民法院確認的調解協議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被侵犯之日起壹年內,向作出確認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確認決定。
第十壹條人民法院辦理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案件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