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實施下列侵權行為,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損害公眾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並銷毀侵權復制品,可以並處罰款。侵權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予以沒收,主要用於制作侵權行為。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復制、發行、表演、放映、播放、匯編和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四)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六)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為保護其作品、音像制品等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而采取的技術措施。、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七)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音像制品等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八)制作、銷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