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占有。直接控制或掌握自己的房屋是所有人的權利。占有是房屋所有權的基本內容。
(2)使用權。房屋使用權是指對房屋享有的權利。房屋租賃活動的交易對象是房屋的使用權。
(3)收入權。它意味著房子的主人有權使用他的房子來增加經濟利益。
(4)處分權。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處分自己房屋的權利。
壹般來說,完整的房屋所有權必須同時包括以上四項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的定義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壹條* *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權。用益物權人和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