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關於工資支付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2.在法定節假日、婚喪假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工資應當按月支付,即工資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
3.工資至少壹個月發壹次。實行小時工資制、周工資制的,也可以按日或周支付工資。對完成壹次性臨時勞動或者特定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相關約定或者合同約定,在完成勞動任務後支付工資。
二、用人單位不得克扣或拖欠勞動者工資。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扣繳勞動者工資:(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三)法院判決、裁定要求扣繳的贍養費、扶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三、下列工資減少不屬於“扣除”:
(1)是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
(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經濟效益下行,工資必須下行(但支付給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因員工事假等原因導致的工資減少。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五條
工資應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貨幣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