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出差:壹般來說,是指3個月以下的出差是臨時的(壹般標準,不是絕對標準),員工要無條件服從。
長期出差:壹般來說,應該是指離開永久工作地3個月以上。可能涉及勞動合同約定地點的變更,涉及勞動合同的變更。按照法律要求,需要和勞動者協商,也就是說員工可以拒絕變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獲得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職業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交勞動爭議解決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