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應當每月至少支付壹次工資,具體支付日期由企業和職工雙方約定。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通過銀行支付工資不得延期;直接支付工資的,應當提前支付工資。
2.企業停產或者在壹個工資支付期內停產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工資支付期限超過壹個的,企業可以按照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和雙方新的約定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3、實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兌現職工工資的,企業應每月預付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年終或考核周期屆滿時預付。
4.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工資由企業與勞動者協商確定,但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並至少保存3年。書面工資支付臺賬應當包括用人單位名稱、繳費年限、支付日期、支付人姓名、身份證號、聯系方式、工作時間、應當支付的工資項目和金額、代扣代繳和扣除的工資項目和金額、實際支付的工資金額、銀行出具的工資憑證或者農民工簽名等內容。,還應提供農民工本人的工資表。
綜上,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可以通過與用人單位協商、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等方式解決。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雇主和雇員商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資每月至少發放壹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發放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