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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擅離職守是什麽問題?

法律解析:自願離職是指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打招呼,隨意離開工作崗位和單位的行為。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如何界定自願辭職和曠工的批復》中《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第1項“自願辭職”的解釋,是指員工擅自離職的行為。因員工自願離職而產生的糾紛,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員工賠償或支付違約金的,稱為自願離職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通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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