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通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