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日工作時間、早餐和中餐,以及執行警務活動、執勤和準備期間,不得飲酒或含酒精飲料。
二、全局民警、輔警將實行飲酒預分類報告制度。各單位民警、輔警在工作夜家中不飲酒、不含酒精飲料的,應當向單位主要負責人短信報告;局下屬二級機構主要負責人通過短信向局分管領導匯報;局班子成員通過短信向局主要負責人匯報;該局主要負責人通過短信向蕪湖市局負責人匯報。接到舉報的領導必須明確提醒舉報人“不得酒駕”。
三、嚴禁民警和輔警酒後駕駛。對有酒駕案件的民警、輔警,第壹時間停止執行職務,依法依規從嚴從重處理,絕不姑息。
四、民警、輔警酒後駕車事件,均由所在單位立即上報市局全面從嚴治黨治警領導小組辦公室(政治處),並在24小時內上報蕪湖市全面從嚴治黨治警領導小組辦公室;對隱瞞不報、不查不報或包庇袒護的,壹經發現,要嚴格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五、對警察、輔警酒後駕車事件,壹律立案查處,除追究當事人的直接責任外,按規章制度追究單位領導責任。
六、警察、輔警、酒駕案件,壹律由局紀檢監察組、監察大隊實行“壹案雙查”監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後果的,降級或者撤職;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辭退。持槍飲酒和酒後駕駛機動車,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開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