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規定,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除了年齡要求,根據《民法典》第1051條,兩種情況下也禁止結婚。第壹,結婚對象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即祖父母、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二是重婚。重婚是指結過壹次婚沒有離婚的人。此外,根據《民法典》第1053條規定,受害方在結婚登記時患有艾滋病等嚴重疾病,且未告知對方的,受害方可撤銷結婚登記。結婚需要到壹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需要帶上雙方的身份證、戶口本和兩寸照片。之前已離婚的,還應提交離婚證、加蓋_檔案專用章的離婚登記檔案復印件、人民法院生效離婚判決書(壹審判決書還提供有效證明)或調解書。壹方此前已喪偶的,還應提交之前的結婚證(或加蓋_ _ _ _專用章的婚姻登記檔案復印件)和配偶死亡證明等材料。死亡證明包括宣告死亡的有效法律文書和醫院、公安等相關部門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