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二條標的物提存後,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管理人、監護人和財產保管人。
第五百七十三條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承擔。
第574條債權人得隨時要求提存。但是,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未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應當根據債務人的請求拒絕接收提存物。
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的,提存債權消滅,提存扣除提存費後歸國家所有。但是,債權人對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向提存部門書面放棄收取提存物的權利的,債務人在支付提存費後,有權取回提存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