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外險: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壹般情況下,抑郁癥導致的自殺,意外險是不會賠付的。因為自殺不是意外,意外的含義是外來的、突發的、非疾病的、非故意的;壽險產品都有“保單生效後兩年內自殺免責條款”。被保險人在保單生效後兩年內自殺,保險公司免責。2.壽險:買壽險前會有免責條款,即買保險後兩年內,自殺不在保障範圍內。但如果投保人在保單生效兩年後自殺,其實是可以獲得賠償的。至於自殺的原因是什麽,是抑郁癥還是其他原因,保險公司不會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四十三條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殘疾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支付保險費超過兩年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保險單的現金價值返還其他權利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殘疾或者疾病,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的,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第四十四條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被保險人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恢復生效之日起兩年內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自殺的除外。保險人按照前款規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返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