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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扣押財物的範圍和程序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查封涉案土地、房屋等不動產,以及涉案車輛、船舶、航空器、大型機械設備等特定動產。必要時,可以壹並扣押法律文書和證明其財產所有權或者相關權益的文件。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七十壹條公安機關對受理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應當及時審查。審查中發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必要時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初步調查。公安機關在初查期間,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采取詢問、質詢、檢查、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

第壹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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