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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規定

法律分析: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程序,加強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保證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依法懲治經濟犯罪,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幹規定。

第二條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並重、查證犯罪與挽回損失並重,嚴格區分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的界限,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第三條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堅持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平等保護,堅持各類市場主體訴訟地位平等、法律適用平等、法律責任平等,加強對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和合法利益的保護。

第四條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規範使用偵查措施,準確適用限制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強制措施。

第五條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既要堅持嚴法,又要註重辦案方法,慎重選擇辦案時機和方式,註意保證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

第六條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與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確保準確有效執法。

第七條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證據裁判要求和標準,收集、固定、審查和使用證據。沒有可靠、充分的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嚴禁刑訊逼供或者以威脅、引誘、欺騙和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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