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審人員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也沒有故意再犯的,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作出退還保證金的決定,通知銀行全額退還保證金,並書面通知決定機關。
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向被取保候審人員宣布退還保證金的決定,並書面通知其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公安機關辦理取保候審是常有的事,涉及到具體的辦理措施。需要當事人的擔保人提出取保候審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到有關部門進行鑒定。符合條件的,可以在繳納相關保釋金的條件下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致造成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