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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取保候審的程序

法律解析:取保候審即將屆滿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十五日書面通知決定機關,決定機關應當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在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解除取保候審的決定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後,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被取保候審人員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也沒有故意再犯的,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作出退還保證金的決定,通知銀行全額退還保證金,並書面通知決定機關。

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向被取保候審人員宣布退還保證金的決定,並書面通知其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公安機關辦理取保候審是常有的事,涉及到具體的辦理措施。需要當事人的擔保人提出取保候審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到有關部門進行鑒定。符合條件的,可以在繳納相關保釋金的條件下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致造成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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